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发布-600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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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01财务

9月6日,中国第一部关于人工智能产业的专门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产品难以落地的问题,《条例》提出了创新的产品准入制度。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和地方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进行首次尝试。

近年来,人工智能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据估计,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目前,国家一级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行业立法。深圳的人工智能产业基础良好,拥有1300多家人工智能相关企业,位居中国第二。率先为人工智能产业立法是深圳打造全球领先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将探索国家层面的立法经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工智能产业的专门立法,共七章73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推广与保护.治理原则与措施.补充规定等,围绕”界定范围.补短板.加强支持.抓住应用.聚集发展.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

主要内容:

(1) 澄清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定义目前,中国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对人工智能和人造智能产业的概念做出规定,学术界对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产业定义没有统一的理解。本条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参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施指南-人工智能道德安全风险防范指南》,以及《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并结合国内外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人工智能被定义为”通过使用计算机或其控制设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理和其他方法来模拟.扩展或扩展人类智能”。同时,考虑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和范围也在逐步扩大。《条例》结合我市人工智能行业正在开展的统计工作,明确了人工智能行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系统应用.综合服务等核心产业相关软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中的应用,社会治理由经济发展等各个领域的应用集成驱动的相关行业属于人工智能行业范畴。

(2) 建立人工智能统计监测系统,建立人工智能行业统计监测系统是企业和行业组织普遍反映的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人工智能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行业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人工智能企业的数量.产值和产业规模的识别标准和统计口径因地而异。深圳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相关部门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认定也缺乏统一.权威的标准,不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

(6) 为建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条例》结合逐渐形成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合理平衡促进创新与坚持底线的关系,严格遵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在为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灵活姓和空间的前提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建立多主体协调.共同治理的治理机制。建立国际公认的八项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包括和谐与友谊.公平与正义.包容与共享.尊重隐私.安全与可控.共享责任.开放合作和敏捷治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社会监督等治理模式,推动多个行业主体协同治理。根据AI细分领域的风险水平.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建立分类.分级.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形成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第二,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成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的职责,加强人工智能伦理道德委员会的总体规划.监管.指导和协调,加快人工智能伦理和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构建全面.明确.规范.有序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协调规则。三是明确行为底线和法律责任。规定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或个人应对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秩序和个人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道德和安全监管审查和风险评估。明确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得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禁止歧视用户.侵犯消费者权益.滥用技术等行为,强调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各方严格遵守行为底线,有效防范风险。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三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应用场景扩展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

第六章治理原则和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应用,规范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其控制的计算机或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推理等方法,模拟.扩展或扩展人类智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核心产业,如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系统应用和综合服务,以及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所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四条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遵循科技领先.应用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二十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充分发挥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国际创新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作用,完善开放共享评价.评估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的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并通过非周期姓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探索实施项目经理或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人负责项目管理,优化过程管理.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估。

允许具有明显不同技术路线的多个领先单位同时获得项目早期批准,在项目周期内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补贴。对实施效果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提供额外支持。

第二十二条建立以质量.绩效和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准确反映人工智能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和应用绩效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完善自由探索和任务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体系,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人工智能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工业应用研究,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将其在本市的离岸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内相关方面创新成果的支撑。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离岗创业或在企业兼职,转化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遵循市场导向与政府导向相结合的原则,从平台建设.服务采购.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对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赋予人工智能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决定技术路线和使用资金的权利。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科研人员,实行灵活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措施。

第三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建设和运行机制,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解决用电.用地.审批.接入等问题。

文章

第四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国家或地方尚未标准化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实验.试点等方式进行首次和首次试验。

第四十五条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建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程序,降低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基础设施进入相关领域的门槛,推动相关集成应用示范。

第四十六条鼓励医疗机构建立注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互认机制,提高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的效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使用辅助决策.图像或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和挖掘.医疗助理等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的实际发展,统筹规划人工智能产业布局,从资金.产业用地.人才等方面支持人工智能产业。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国际贸易标准的产业政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国际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

第四十九条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引导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合理保障人工智能园区建设用地需求。探索建立松散灵活的产业空间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合格企业的发展强度和配套功能。

第五十条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地区自主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应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科研管理体系,探索实施更加开放便捷的国际组织注册制度,吸引香港.澳门.台湾和国际人工智能高端创新要素。

第五十一条支持地方高校建立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企业设立研究机构,与学校共同建设实验室,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人工智能基础教育和应用职业技能教育。

第五十二条市人才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人才政策,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建立海外人才库。汇聚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人才和具有重大项目的高水平团队。

第五十三条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评价人工智能人才职称的重要评价因素。

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为主的人工智能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竞争.培训等方式完善人工智能人才测评工具和机制。

第五十四条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出入境.住房.外汇管理.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人才政策待遇。

第六十七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收入变化.社会心理以及就业结构.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并继续积累数据和实践经验。

市工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当监测和评估人工智能的发展,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人工智能对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影响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

第六十八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督促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工业标准.技术指南.设计指南和其他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工业系统和规范,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其他服务,并开展政策宣传.标准推广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将遵守道德安全规范纳入自身职业规范的要求,并将道德安全风险.法律法规教育纳入人工智能从业人员的培训。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利用技术创新.技术对抗等方式,防范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道德安全风险和合规风险。

第七十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监督活动,向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和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对于公共决策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领域的算法,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以有利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解释算法

第七十二条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工智能的伦理和安全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相关组织或个人应审查道德安全规范,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秩序和个人权益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为了开展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允许以下行为:

(1) 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

(2) 侵犯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权;

(3) 提供有害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4) 基于种族.姓别.国籍.国籍和宗教信仰对用户的歧视;

(5) 根据用户的习惯.偏好和支付能力,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消费欺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 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从事违禁行为;

(7)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伦理规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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