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600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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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6月9日报道,最近,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规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处方应由医生自行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在开具处方之前,严禁向患者提供药物。严禁统一用于商业目的。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个名称,互联网医院应同时与实体医疗机构进行验证;依靠实体医疗机构独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进行一次验证。
《细则》强调,医生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应通过实名认证,以确保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充或者替代医生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网络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督。医务人员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个机构执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细则》明确规定,患者应提供明确诊断的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总结.诊断证明等,接受治疗的医生应保留相关数据并判断其是否符合回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根据《细则》,互联网病历应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图形对话.音频和视频数据等过程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生成的电子病历信息应与所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案格式一致,并系统共享。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应进行线上和线下综合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细则》建议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建立互联网诊疗合理姓判断规则,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进行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最不可用原则”收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关注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主体等信息,分析互联网诊疗的总体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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